前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的土地管理法将重点关注“三块地”农村土地征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吸收了试点改革的经验,一些做法已升级为法律
农村土地改革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国计民生。新《土地管理法》做出了一些创新性规定:首次明确界定了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第一次,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是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得到保障;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原审批后公告改为审批前公告;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
这些“第一”有针对性地明确了现行土地制度中一些模糊的概念,有效地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例如,《宪法》规定,国家可以为公共利益征用或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但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此外,集体建设用地无法直接进入市场,使得征地成为各种建设用地的唯一使用渠道,导致征地规模不断扩大。新《土地管理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列举
这些“第一”,明确了哪些公共利益可以利用国家的征收权,为被征地农民依法构建了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例如,过去,土地补偿按征地的原始用途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按年产值的倍数确定。补偿标准低,补偿机制不健全。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得到保障”的补偿原则纳入法律规定,并用区域综合地价代替原有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对农村村民住房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规定
这些“第一”不仅给了农民利益,而且落实了他们的许多权利,让他们“安心”。例如,新《土地管理法》将原征地审批后公告改为征地审批前公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进一步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全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考虑到农民市民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新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入驻城市的农村村民可以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获得补偿。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就不能强迫他们退出宅基地。必须在自愿补偿的基础上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的最大创新和亮点是改变了农村土地必须被征用为国有土地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为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开辟了道路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的主体和利益非常复杂,影响到整个主体。必须谨慎、稳步地进行。
新《土地管理法》的这些“第一”和多项创新,审慎、有针对性地保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传达了民生的温度